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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数字经济发展研究院章程(修订稿)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4-26 | 130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东南数字经济发展研究院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事业单位章

程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

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机构名称是东南数字经济发展研究院(Southeast

Digit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stitute),以下简称“研究院”。

第三条 研究院住所在浙江省衢州市智慧新城芹江东路288

号衢时代创新大厦 1 幢 16 楼。

第四条 研究院为衢州市国资委与衢州学院共同举办的登

记设立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研究院开办资金 10 万元,由衢州市国资委与衢州

学院按 7:3 比例出资。

第六条 研究院经费来源为经费自筹,主要是财政补助收入

和非财政补助收入,具体为: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接受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

委托项目资金;

(三)从事教育培训、成果转化、科技孵化以及对外投资等

获得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研究院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登记管理机关

是衢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研究院的宗旨是以产业数字化为主、推广应用为

主、平台建设为主,坚持贴紧中心、靠紧杭州、拉紧阿里,以“服

务发展”为根本导向,以“促进应用”为主要任务,以“开放融

合”为发展模式,着力打造成为衢州发展数字经济的主要智库、

技术超市、应用平台、信息源地和人才基地。全面有效承接“数

字产业化”,大力推动衢州“产业数字化”。

第九条 研究院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应用决策支持:深入研究数字经济的相关理论和技术,

为市委市政府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着力打造政

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重要智库。

(二)应用技术研究:开展基础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关

键技术融合应用创新,加强数字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实验,为我市

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应用系统推广。围绕“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

建设,突出数字经济应用模式推广和项目实施,推进我市数字经

济系统建设。

(四)应用人才引育。汇聚海内外数字经济领域高端人才,

培养一批数字经济领域的专业人才,构建一支完善的高层次数字

经济人才梯队。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研究院的权利与义务:执行法律法规及《东南数字

经济发展研究院运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衢委人才〔2019〕

1 号)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研究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向研究院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三)提名或任免研究院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监督研究院运行;

(五)审核研究院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研究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

排除、制止侵害或妨碍研究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研究院提供一定的办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

的办院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研究院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研究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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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一)审核研究院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指导研究院制定发展规划、投资、基本建设等重大业

务活动计划;

(三)指导研究院制定财务、人事、薪酬等管理制度;

(四)提名、任免研究院院长,决定研究院法定代表人人选;

(五)审核研究院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监督研究院领导班子执行理事会决议,对领导班子进

行年度考评;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

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

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研究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

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研究院的民主管理和监

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

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研究院各项制度规

定;

(二)践行研究院宗旨,维护研究院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研究院在衢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开

展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院运行管理体制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

阶段(2019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实行衢州市委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指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二阶段(2022 年 1 月起),实行

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第一阶段,研究院院长由衢州市委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聘任;第二阶段,研究院院长由研究院理事会负责

聘任。

第十七条 研究院在衢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适

时组建理事会。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

长 1 名。理事会的组成和职责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研究院院长聘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院长在

主管部门授权下全面负责研究院工作,牵头落实市委、市政府以

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发展规划、

研究提出发展建议、做好人员聘任、执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研究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并可根据工作需要

聘任兼职副院长若干名。专(兼)职副院长的聘任工作在市委人

才办的指导下进行,具体职责另定。

第二十条 研究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议由

院长召集,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落实中央、省、市党委、政府以及主管部门部署

的重大任务,研究贯彻需要在全院或相当范围内执行的重要会议

精神;

(二)审议研究院发展规划、重要制度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重大问题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

大额资金使用等;

(四)讨论研究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

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

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

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主

管部门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

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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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

设立若干内设机构。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在研究

院建立党组织。并成立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

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职工

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合法途径对研究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 1-2 次,由研究院工会

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二分

之一职工同意。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实行全员聘任制,受聘人员分为单聘、

兼聘、柔性聘用三种,具体聘任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推行岗位管

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对职工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章 人才引育及管理

第二十八条 坚持事业为需、优化政策,大力引进数字

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提升研究院可持续发展力。人才引进及管

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加强与海内外高校院所合作,积极引进数

字经济领域院士、专家,共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市级专家工作站、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等创新载体。

第三十条 加强研究院人才梯队建设,制定人才培养培

训计划,对引进人才实施再培育、再提升,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学术

学科交流。

第六章 科研管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院根据衢州市数字经济发展战略与目

标,主动设计一批具有前瞻性、引领性、支撑性的科研项目,通过

面向国内外公开招标、依托专家委员会等途径,择优选取可行性强的

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研究院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数字经济的

发展战略,联合海内外高校及研究机构,积极申报承担各级各类

科研项目,提升研究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能力。

第三十三条 研究院制定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加强

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切实提升项目研发与经费使用绩

效。

第三十四条 研究院建立的实验室、各类工程中心按团队

形式进行管理,分为研发团队(DG)和项目团队(PG)两种。

研发团队是指相对稳定、长期瞄准某个领域开展从基础应用研

究、关键技术研发到技术落地应用的团队;项目团队是指为了

解决某项关键技术所设立的团队。

第三十五条 研发团队按照“择优选拔、滚动发展,目

标考核、动态管理”原则实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团队根据所要解决的某项关键技术而

组建,其研究任务完成后,可根据研究院发展需求转为研发团

队; 也可根据成员意愿,充实到研究院已有相关研发团队。

第三十七条 对入驻的研发团队和项目团队,研究院可

视实际需要给予一定的研究启动经费资助。

第三十八条 入驻研究院的研发团队和项目团队应与研

究院签订协议。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研究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

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研究院的经费使用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并符合研究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研究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

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四十二条 研究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

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研究院职工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等按照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研究院薪酬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研究院应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接受国有资产主管部

门监督。

第四十五条 院长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研究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

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研究院年度工作报告;

(二)本单位年度财务与决算;

(三)其他依法需要披露的内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研究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研究院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研究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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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

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

记。

第五十一条 研究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

单位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由举办单位协

商处置。

第十章 章程制订及修改

第五十二条 研究院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

修订案),形成章程(草案或修订案)。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

大会讨论,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五)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五十三条 研究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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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院长办公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

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1 年 3 月 4 日院长办公会表决通

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

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研究院。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

日起生效。